一、取得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取得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什么情况可以留置
可以留置的情况须满足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留置权的权利有哪些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留置权人原则上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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