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一、交通事故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几个常见罪名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涉及机动车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转化为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驾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本罪在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故意,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伤亡,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和故意均可构成本罪,但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4、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二、法律上乘客抢方向盘怎么判?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危险驾驶罪能拘留多长时间?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拘留时间,需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程度量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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