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5 02:26:57 137 人看过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罪行轻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完全认罪的案件。切不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妥的,应当及时纠正。

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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