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4:35:46 25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文明执法,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社会监督员反映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中央驻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的,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第十四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二)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后,应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七)涂改、转让许可证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开办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开展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和培训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包括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式样。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各级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劳动监察员的任命及日常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2
    5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2023-04-23
    6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经贸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
    2023-05-10
    35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第
    2023-06-10
    226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01-7-26执行日期:2001-10-1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
    2023-04-23
    34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1-2执行日期:1991-11-2失效日期:1997-12-11(1991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禁止大麻毒品,保护各族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工商、海关、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禁大麻毒品工作。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持有大麻毒品及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检举和揭发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禁止大麻毒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新闻舆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各族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
    2023-04-24
    40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哪些政策来造福当地居民?
    新疆惠民政策有:1.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各项贷款尽可能性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2.国家将安排农业、水利、交通能源设施、优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3.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批准可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常德惠民保和湖南爱民保哪个好湖南爱民保好一些,常德惠民保和湖南爱民保区别包括:1、参保条件有所区别,常德惠民保规定只有常德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可投保;湖南爱民保则规定湖南省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2023-07-17
    176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三年一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按照现代企业制
    2023-08-12
    49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4]162号发布日期:2004-11-21执行日期:2004-11-2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
    2023-06-10
    21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第五条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2023-06-10
    49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出台
    4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今后新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将城市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公示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地段、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据了解,今后在进行公示时,必须在城市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或者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示。同时,还要通过媒体、新疆建设网(xjjs.gov.cn)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
    2023-04-22
    13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已废止)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第三条农业税的征收范围:(一)粮食、豆类、薯类、饲草;(二)棉花、油料、甜菜、麻、烟叶;(三)蔬菜。第四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农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乡、村公益事业。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第五条农业税税额的计算按当年实际播种作物种类和面积计征,以中等(三等)春小麦折算税额,正复播面积只计征一次。征实物或征代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六条农
    2023-06-07
    57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新规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1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