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份额少有居住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1 10:52:47 242 人看过

一、继承房产份额少有居住权吗

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一种类型,房屋居住权乃是由所有权人直接创设而来,因此,当继承人继承了房产的某一部分之后,他(她)即具有了该部分房屋的居住权益。

若因行使这一居住权利引发了纷争或冲突时,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法庭提出诉讼,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夫妻双方结婚后其中一方继承房产,这样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继承或者收到的赠予财产都应当被纳入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曾明确表示其财产仅由某一方来进行继承,那么这些遗留下来的财产便可以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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