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一般什么情况通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6 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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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于其他诉讼参与者则不能就管辖事宜向法院表达个人观点,亦不得借此理由拒绝参与诉讼程序。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涵盖被告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原告并无权限对管辖权进行质疑;
然而,当出现移送管辖情况时,原告则获得向接受移送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支持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辅助角色,所以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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