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后还是受理前
一般无特殊情况是在受理后。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却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另外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接收时,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指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是在案件受理后,不过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20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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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案件的重大影响,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或者下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法院决定其管辖权的制度。刑事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跨行政区划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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