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25:39 278 人看过

正常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

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其中,生活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的70%计算。

二、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劳保待遇。

依据:A、《条例》第33条第(二)项

B、根据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即:一次性计发到本人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

依据:《条例》第34条第(二)项

三、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一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依据:A、《条例》第33条第(一)项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六级14个月;

依据:《条例》第34条第(一)项

3、七至十级终止劳动关系:七级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依据:《条例》第35条第(一)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

五级20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六级18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10个月。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加发50%。

依据: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

五级35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六级3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依据: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上述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1、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2、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助金递减20%;3、不足1年的按10%;

4、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依据同上)

六、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40%;3、部分不能自理30%。

依据:A、《条例》第32条,按月支付。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七、丧葬补助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依据:《条例》第37条第(二)项

八、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依据:A、《条例》第37条第(二)项

B、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无供养亲属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供养一人的52个月;3、供养二人的56个月;4、供养三人以上的60个月。

依据:《条例》第37条第(三)项

十、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期限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重大疾病或伤情由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依据:《条例》第31条

十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十二、另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各省均有规定,现补充)

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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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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