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5 16:34:04 194 人看过

一、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终身监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判终身监禁服刑期间家属可以会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后,是由司法机关之间交付执行的,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终身监禁,判决书并不会马上生效,因为犯罪嫌疑人对一审的判决书可以提出上诉,终身监禁都是在监狱中服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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