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立案监督程序的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0:40:33 243 人看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则,有损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规则》第七条清晰了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或许立案理由的时限、内容和形式,以确保立案监督落到实处。《规则》第八条则清晰了检察机关展开立案监督的查询责任,并对查询的方法和公安机关合作查询的责任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查询核实,能够问询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能够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和檀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合作。

一起该条和第九条清晰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和公安机关进行纠正的具体程序和期限:检察机关经查询核实,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许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或吊销案子。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告诉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告诉吊销案子书》没有贰言的应当当即吊销案子,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应。第十条则新增了公安机关对告诉撤案决议不服的,能够提请检察院复议、复核的程序。

这样规则,既有利于增强立案监督的刚性,又体现了公、检之间的彼此制约,有利于确保立案监督的准确性。鉴于实践中少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子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规则》还规则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案子的后续催促、催办程序: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子应当及时进行侦办。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契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交审查起诉;监督立案后三个月内未侦办终结的,检察机关能够发函催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应侦办发展状况。

此外,《规则》还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然后构成刑事立案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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