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权和合并管辖权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管辖权和合并管辖权的区别是合并管辖权是两个诉讼的共同管辖和审判,两个以上共同管辖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管辖权的关系,合并管辖权又称牵连管辖权,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另一诉讼与该诉讼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行使管辖权,同时审理这两个诉讼。适用合并管辖权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辖权的实质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牵连关系将另一个无管辖权的诉讼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
共同管辖权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的情况同样的情况。共同管辖权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诉讼主体多元化,不在同一法院管辖,正如同一诉讼中的若干被告人的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对象多元化,不在同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正如案件的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或者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在不同的法院管辖范围内,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中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权原则应意味着中国有权对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所有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无论罪犯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是否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犯罪。只要罪犯在中国被发现,中国就有权根据中国刑法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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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29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 4、级别不同, 5、作用不同, 6、发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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