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0:33:04 327 人看过

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品研发协会以及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等提出了修改建议,通过互联网反馈的修改意见也多达200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问:专利司法解释的起草遵循了什么基本思路?

答:为保证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的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神,坚持立法本意,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不贪大求全,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问:专利司法解释用较大篇幅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专利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权利要求解释尺度的宽严直接决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影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均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第一条是关于确定依据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具体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确定其诉称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落入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权利人选择何项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体地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并非仅指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不违反法律;又因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也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为避免因权利要求的随意变更而导致诉讼秩序的混乱,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条将权利人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间界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即,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变更,不予准许。但是,这并不影响权利人根据其他权利要求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条是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折衷解释的原则。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既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边界。

第三条是从微观层面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操作指南。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通常是澄清争议用语的最佳指南。此外,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也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运用上述全部的解释手段。若运用说明书即可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则无需再借助其他的解释手段。

第四条是关于功能性特征解释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结构特征表述,而不得不采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表述方式。由于其字面含义本身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专利权相关文章
  • 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9〕38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如何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能力的技术人员。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2、怎样理解相同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领域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
    2023-04-23
    58人看过
  • 沪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5]15号)四、优先购买权16、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7、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
    2023-06-15
    13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法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9.09【实施时间】2003.09.09【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
    2023-06-09
    486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该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月6日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审理的非法出版物一审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最低数额标准的,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检察院不要求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1998年12月23日以前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进行二审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意见处理。三、1998年12月2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
    2023-06-08
    221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4、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未登记租赁合同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不受登记的影响。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房屋权属一旦发生变化,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恶意,否则未登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因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而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与第三人就租赁房屋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取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他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可以支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出租人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况后三个月内也提出优先购买权要
    2023-05-08
    488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2-18生效日期:2004-02-18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4]4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四年二月九日第二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解答为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指导,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学习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特此通知。二○○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答:本《解答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法院发现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单就民事部分提起再审还是全案再审?如果再审期间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履行完毕,刑事部分的量刑是否应当据此进行变更?刑事部分没有错误,但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决定再审,再审时仅撤销原裁判附带民事部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涉及刑事部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并导致附带民事部分需要变更的,应当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再审并作出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无需变更的,可以单独就刑事部分决定再审。再审期间,如果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或者履行完毕的,不应据此改变原审量刑。2.检察院抗诉提请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刑事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服刑所在监狱要求将其押回看守所羁押候审的,应当如何操作?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法院在接受案件后,如尚未正式再审立案的,建议由检察院办理羁押场所
    2023-02-24
    98人看过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
    2023-06-08
    94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
    2023-06-12
    51人看过
  • 〔南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陆贤凤律师
    南宁陆贤凤律师法律热线:13768519035(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
    2023-06-09
    496人看过
  • 关于下发《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现将《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下发,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四庭反映。。附:《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2023-04-23
    70人看过
  •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发布日期】2000-0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2023-04-22
    6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4号发布日期:1996-6-4执行日期:1996-6-4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五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
    2023-06-11
    289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权
    词条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更多>

    #专利权
    相关咨询
    •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 最高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问题的决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8-2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
    • 国务院关于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8
      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委托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结算,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客户和期货公司的规定。前款所称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