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秋治与石福然及吴长军、冯逸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55 312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秋治,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福然,男。

原审第三人吴长军,男。

原审第三人冯逸群,男。

上诉人崔秋治因与被上诉人石福然及原审第三人吴长军、冯逸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一初字第8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回上诉人崔秋治。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玉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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