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含义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得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对指定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不得擅自延长。由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得到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4.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路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载在当地的报纸上。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使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城市建设的进程,了解拆迁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了解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和配合,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单位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有关事项。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迁人只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6.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搬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包括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产权性质、地点、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单。对完成搬迁后的房屋断水、断电、断热、断气,组织房屋拆除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1、补偿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被拆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护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当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权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入。
2、补偿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入将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用房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补偿
(1)、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抵押当事人就解除抵押关系或重新设定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按正常情况进行;抵押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可向抵押人进行追偿,抵押权因房屋灭失而消失。
(4)、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公益事业一般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非生产性事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拆除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对于尚没有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可考虑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的残值和剩余合法使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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