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中鉴定是否记入办案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8:47:09 437 人看过

一、治安处罚中鉴定是否记入办案期限

治安管理案件进行调查时,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治安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内容

1、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报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自首及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认真填写《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记表》。

2、对于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治安案件标准的,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1)传唤,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使用传唤证。

受害人、证人不能使用传唤。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八小时。

对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询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

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5)告知。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6)处罚。

经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裁决。

处罚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应向本人宣布。

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7)执行。

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可延长办案期限。

而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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