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
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房产、林业、农业、园林、城市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指投资额,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认定,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土地使用者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施工许可证认定。
第五条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开发建设范围核定闲置土地范围。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以下程序调查认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闲置土地的调查结果,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并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第七条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者在6个月之内复工,并按规定对其收取土地闲置费后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
(二)允许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延期开发建设手续,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可改变土地用途,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土地使用者申请安排临时绿化等用地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交还给人民政府的,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交还协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出让金、征地拆迁费用和相关规费予以返还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土地闲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九条闲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土地使用者之日起30日之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立案,调查取证,并听取土地使用者的陈述和申辩。土地使用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许听证。
闲置土地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同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认定闲置不满1年的,一次性按该宗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1年的,一次性按该宗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之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后,依照现行土地政策供地。
第十四条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通
3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410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46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110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105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159人看过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更多>
-
武汉市工伤鉴定处位置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0武汉市工伤鉴定中心,在汉口西北湖的太子酒店背后,你可以从堤角坐305路巴士到新华路下车,换乘207路/291路/47路/519路/527路/535路/561路/563路/575路/595路/601路/64路(外环)/69路/705路/803路/9路到取水楼站下车,然后从太子酒店往马场角方向走200米左右的样子,右边有条不宽的马路,再往里走几十米在右边有个小区,大门口有他们的招牌,就在这个小区里面。
-
武汉安置拆迁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15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关于武汉安置拆迁补偿明细的问题,由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武汉市土地契税税率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25一、武汉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
-
武汉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8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
-
武汉市政府减免房租没了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5武汉疫情流行期间,国家没有减免房租的规定,疫情流行期间房租的减免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政策和租赁人的个人意愿决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