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经调查,男子强行休假的天数其实只有2天,其中有三天是有请假的,有3天是属于丧假,而公司的制度规定,无故旷工三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男子旷工两天要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1、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滥用违纪违章解除权:
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
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调薪权:
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这里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专业律师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
5、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
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该强行休假的男子实际上旷工时间才两天,不符合公司辞退的条件。
男子对无故缺勤承担一定责任,但公司辞退劳动者的,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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