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公司与郭某于2006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聘用郭某担任高级培训讲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郭某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营或从事与本企业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郭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竞业限制协议未明确载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时间。2008年3月,郭某书面通知咨询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与郭某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就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协议的性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体现。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协议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竞业限制协议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的,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该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履行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明示,明示后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继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主动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拒不签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存。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并有权按月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经济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裁判确定。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执行竞业限制时产生争议,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尽可能详尽,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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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的限制期限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2第一,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进入与本单位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 其次,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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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协议违反竞业限制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签的协议一般是无效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前单位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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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 但没有签竞业限制协议开始通知, 协议是否生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26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没有签竞业限制协议开始通知的,与协议能否生效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合法有效。至于在职工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会对职工产生约束力,还要看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协议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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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51、竞业禁止协议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属于劳动者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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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应当允许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法律是否应当允许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学问题,其中还包含有对经济学、社会学内容的探索。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而言,理论界存有“无效说”和“有限有效说”等观点。“无效说”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自由竞争原则,侵犯了《宪法》斌予劳动者的权利,导致生产力减少因而绝对无效;“有限有效说”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