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的性质和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12:23 441 人看过

从当事人诉求争议上分析,它反映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当事人据此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出发点;从法院方面看,它不仅是民事立案中统计的民事案件名称,同时也是法官审理该案件中确定诉讼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所以,案由从性质上说是民事诉讼中诉争的特定法律关系。正确确立案由的意义在于:

首先,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其次,正确确定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过案由,案外人可以迅速地了解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旁听法院的审理时,能够理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再次,对法院而言,民事案由的准确与否对于司法统计有重大的影响。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民事案件规定不合理,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制定统一的案由确定标准,各类案件的案由都按统一的标准确定,才能够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在案卷材料的管理中,案由成为了案件卷宗归档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案件的案由的确定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将影响民事案件卷宗归档是否科学、合理。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对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对于有关机关审查、监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诉讼标的和案由的区别

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体现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实际上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因此,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石,它的理论研究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进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根据民事实体法的现状对案件类型的划分,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见一斑。具体而言,二者有如下区别:

一是二者理论高度不同。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根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诉讼标的理论长期以来被视为民事诉讼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论高度可见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实用,它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出发,对纷繁杂乱的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诉讼标更倾向于实际应用,诉讼标的是案由的本质,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案由的表述贴近实用,只要正确表达案情的本质即可。但诉讼标的理论博大精深,贯通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识别诉讼标的是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确定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的前提。

二是二者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而分为十大类的,而诉讼标的一般是按照当事人提起诉的终极目的不同而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有按照提出诉的主体不同而分为本诉、反诉和参加之诉的,它的类别划分与实体法联系不大。

三是二者担负的功能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解决纠纷的识别问题,民事案由是将可诉纠纷的案件加以分类。诉讼标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就是研究纠纷的最小单位,科学界定争议的实质。民事案由则是与民事实体立法齐头并进,将各类可诉纠纷归纳、概括并形成体系。从这一角度看,案由与实体法的联系要比诉讼标的与实体法的关系紧密。

任何的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诉讼标的和案由,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想通过缴纳诉讼费的方式,请求法院通过审理,让当事人之间可以免除对于诉讼标的的争议。并且争议越大,也就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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