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见义勇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二)行政惩处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1、不服从管理、教育的;
2、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3、擅自离开居住地;
4、保外就医人员不配合治疗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6、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7、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行政奖惩情况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呈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呈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收监。
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有违法行为的;
2、发现新、漏罪的;
3、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4、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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