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晋市政办[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对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基础工作入手,这既是重要的安全基础工作,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措施,更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我市是一个资源型城市,煤炭企业多,高危企业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就是要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按2003年同口径比较,下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全市10万人口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全市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口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完善各职能部门、各乡村、社区、居委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并保证所需经费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安全检查、监测装备,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市、区)长主持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二次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主持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例会,分析、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会议应形成纪要,安委办要进行考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和要求提取、使用煤矿专项维简费和其它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单位考核指标
市直有关单位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三、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与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60分,工作目标40分,其中综合性指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两项指标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市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一)对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市、区)长,分别按照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对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按照奖金总额的15%对第一责任人给予奖励。
(三)对年初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市直单位,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评为先进的按照控制指标的大小分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具体名单和金额由市安委办确定),其中按照奖金总额的15%对部门第一责任人给予奖励。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10号),对市政府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按照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所辖部门获奖总额的15%由市政府直接给予奖励。
(四)对于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各重点产煤乡镇,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3]3号)有关规定分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可分别按照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五)对在安全监管监察、综合指导协调、安全技术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请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记功表彰或一定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按省政府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产煤乡镇政府和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同奖同罚,并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可比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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