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1、一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2、二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双眼盲目5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双眼盲目5级;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3、三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四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双眼盲目3级以上;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5、五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尿道闭锁;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6、六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单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1级;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7、七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8、八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9、九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肺叶切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脾部份切除;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尿道狭窄;
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份切除;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10、十级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肠系膜损伤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人身损害鉴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鉴定书
(2006)北司鉴医字第0428号
委托鉴定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赔偿纠纷案
送鉴资料: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函及附件壹份,共壹页;
2、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壹份,共贰页;
3、康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案
医疗技术鉴定问题的陈述壹份,共壹页;
4、关于谢的诊疗过程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复印件壹份,共
陆页;
6、心电图复印件肆张;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血常规化验单复印件壹
份,共壹页;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临床化学检验申请单(样
本编号773)及生化检验报告单壹份,共贰页;
9、心电监护记录(有“天津广大”字样)复印件壹份,共贰
拾页。
委托鉴定要求:
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2、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谢死亡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鉴定日期:
二o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根据送鉴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姓名:谢,性别:男,32岁,
2005午10月9日死亡。
案情概要:
2005年10月9日05:05,被鉴定入谢由120急救车送致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病史、
查体,给予血常规检查、生化金项+MB+AMP,给予5%GLS500Ml。
醒脑静30ML,、15%KCLl0ML,/IVGTT,7AM被鉴定人突发意识丧失,
呼吸浅慢,接除颤器示室颤,后经抢救无效于9:50AM死亡。因
7:20AM(另有记录为7:30AM)生化回报血钾1.5mmOl/L,故死
亡原因考虑为低血钾引发室颤所致。
病历摘要: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病历
急诊中心首诊病历……挂号时间:2005—10一9—05:05……体
温36……体态:推车……血生化一栏空白……心电图:sT—T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司法鉴定申请书人身损害赔偿
64人看过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鉴定严重吗
230人看过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哪里做
321人看过
-
人身损害伤残怎么申请鉴定?
58人看过
-
人身损害评残有时间限制吗,人身损害鉴定的申请程序
241人看过
-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去哪里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费用是由谁支付
447人看过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医学教育、科研和法律的重要依据。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更多>
-
什么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法医鉴定程序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8公民因受到不法伤害或者由于车祸、工伤事故、伤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等需要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要持委托鉴定单位的介绍信,即可到法医门诊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进行法医鉴定,公民应向法医如实提供与伤害有关的情况、说明鉴定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鉴定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带齐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医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具体伤害程度实施检查和有效治疗,并依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可以
-
人身损害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03(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
-
人身损害鉴定去哪做伤残鉴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4-09-26工伤伤残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安排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的,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所进行的。 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一是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 二是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有哪些,司法鉴定中的人身损害法律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6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
-
工伤鉴定与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工伤鉴定和人身损害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51.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鉴定,建议选择通过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处理。 2.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自杀、自残、醉酒、吸毒除外)。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3.此外,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