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协助执行令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人民法院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凭证。它对故意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有义务协助的执行人按妨碍民事诉讼规定处理。书写中主要填清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一、协助执行的几种类型都是什么?
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有关的执行实践来看,当前我国协助执行有三类:一是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是法院的协助执行,三是个人的协助执行。
1、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存款。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人等。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法院的协助执行
当前,由于委托执行难,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而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人民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
3、公民协助执行
不管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在执行中都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事项,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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