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已被《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列为法院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正在有序进行。为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骤然增多的审判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您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学者,怎样看待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
张教授: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
记者:年初时,有报道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称为死刑复核新热点,标题使用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您这里却说毫无疑问,您是否能在这里对读者做个详细的解释。
张教授:大家都承认宪法是基本大法,是母法。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首先要尊重宪法。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涉及到死刑复核,有一个很简单的设问,即死刑复核是不是诉讼活动?如果承认它是诉讼活动,那么法律已经讲得很明确了。
去年我参加一个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国际研讨会时,学术界代表没有一个人说检察官和律师不应介入死刑复核,都说检察院和律师一定要介入死刑复核,应该介入,这是学术界、律师界的一致呼声。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是不成问题的问题。
记者:学术界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有没有其他的担心?
张教授:有人担心检察院介入后,会不会判轻了抗诉,判重了就不管啦,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想减少死刑减不下来。死刑复核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死刑,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确保死刑法律的正确适用。检察院介入当然也要遵循这个精神。所以担心因为检察院的介入而使死刑的适用降不下来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依您个人对检察机关的熟悉和了解,您认为介入死刑复核后,检察机关面临的迫切问题是什么呢?
张教授:全部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肯定要出庭。法院面临人员编制的问题,检察院的人员编制问题也同样突出。以往,省级和最高检主要是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需要出庭的一审案件很少,因此,其公诉部门配备人员很少。现在死刑案件都要开庭,死刑案件一审就是中级法院,二审就到省高院,省一级的检察院相应地就得派人出庭,出庭的机构和人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为此增加了几百个编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有所调整。
记者:有报道说您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4种方式。
张教授:我是在一个学术研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核准程序可以有四种途径。但是,这里我要特别澄清的是,作为学者、教授和研究人员,我只是提出我的学术观点,不能因为我所在的工作机构归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好像我的观点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记者:谈谈您怎么看待死刑复核?
张教授:死刑复核是一个诉讼活动。就程序而言,它是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不像其他二审程序一样,其他二审程序有抗诉有上诉的才进行二审,没有抗诉没有上诉的,就不能进入二审。死刑复核权下放以后,由于在怎么实行死刑复核上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又有把死刑复核与死刑核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采取行政化的内部审批方式来进行。在这种方式下,不光检察院没有介入权,律师也没有介入权。你可以反映意见,但这个意见反映给谁,谁来听,没有个说法。现在提出死刑复核问题,要把它从二审程序中拉出来,恢复法律原来的规定,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一个独立的程序来进行,那就得按诉讼规律来做,那就存在一个控辩双方如何介入的问题,就涉及到一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问题。死刑核准权全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对之进行监督的就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有人顾虑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后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您怎么考虑?
张教授:从理论上讲,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既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为当事人的利益。从搜集证据开始,检察机关无论有罪无罪证据都要搜集,提供也要全面如实地提供,法院判轻了要抗诉,判重了也要抗诉。对于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能片面地认为就为了跟法院唱对台戏,就为了监督法院。应该看到,检察院是控方,从一审开始,它就掌握着最大量的证据,律师的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对案件最了解情况的是检察院。二审完了,检察院还有意见怎么办,复核时上级法院就不能片面地、单方面地听下级法院汇报,这种情况下听听律师、检察院的意见,再听听二审法院的意见,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断不是更准确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院介入有助于最高法院查清事实真相,有利于最高法院作出正确决定。至于最高法院作出死刑核准的决定之后,最高检再抗诉,当然会影响到最高法院的权威。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权威,我提出在法院作出终审后、死刑复核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要改变二审决定,通报一下检察院,检察院如果有意见,在这个环节上就可以提出来,最高法院根据检察院意见再复议一下是有必要的。作为一种补救的机制,这样做并不影响法院的权威,也不影响审理的速度。
记者:最后请您谈谈在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上,您持有什么样的见解?
张教授: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我们死刑复核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设计,学术界的一致主张是,要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引入诉讼机制、诉讼程序的方式,不能搞成行政审批的方式。死刑复核是诉讼的一个环节,要按照审判规律来进行。我们原则上讲引入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像一审二审那样,把所有的证人证据都出示一遍。是否有这个必要,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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