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房屋所在地。
二、房屋纠纷证据有哪些
第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第二是,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第三是,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第四是,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第五是,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然前述证据,只是为了引起诉讼程序的必要的基础证据,具体案件所需证据,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诉讼请求以及诉讼思路来安排,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权益、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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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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