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
《社保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
1.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有以下特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而医疗保险是在疾病发生之后,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
(二)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疾病的医疗费用原则分开,以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如一些省市规定给予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金,还有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参保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解读】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4.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过去是按照女职工本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标准工资的概念逐步淡化,在制定生育津贴给付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不降低女职工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照顾不同行业的工资差异,调动所有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劳动部《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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