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保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10:23:12 324 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的权利;

2、除另有交易习惯外,收取保管凭证的权利;

3、经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

一、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期限可否解除?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有关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仓储管理包含什么

仓储管理包括:

1、货品储存:存储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物品收存并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被储存的物品不受损害。

2、流通调控:由于流通中的需要,决定了商品是储存还是流通,这就是仓库的“蓄水池”功能,当交易不利时,将商品储存,等待有利的交易时机。

3、数量管理。

4、质量管理:根据收货时的仓储物的质量交还仓储物是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为了保证仓储物的质量不发生变化,保管人需要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合理的保管措施妥善地保管仓储物。

5、交易中介:仓储经营人利用大量存放在仓库的有形资产,开展现货交易,有利于加速仓储物的周转和吸引仓储。

6、流通加工。

7、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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