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4)皖行赔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女,汉族,1952年出生,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马鞍山市铸管二村11栋208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马鞍山市湖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X因诉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马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XX,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4年12月8日,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94)劳护字第002号《关于朱XX同志自述工伤问题的意见》,认为朱XX既不能按工伤处理,也不能比照工伤处理。1998年7月24日,该局致函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朱XX自述工伤不实,不能按工伤处理。2002年8月31日,该局作出马劳社(2002)56号《关于朱XX自述工伤问题的函》,认定朱XX为工伤。2003年5月21日,朱XX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朱XX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其赔偿请求。朱XX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赔偿:
1、全部损失。
2、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3、名誉损害5万元。
4、健康伤害10万元。
5、财产和其他损失15万元。
6、责成相关部门每半年或再予原告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并发给鉴定书。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4)劳护字第002号《关于朱XX同志自述工伤问题的意见》及1998年7月24日致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函,已被其马劳社(2002)56号《关于朱XX自述工伤问题的函》所否定。原告朱XX要求赔偿共有六项,但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及要求被告责成相关部门再对其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并发给鉴定书,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原告第一项赔偿请求数额不明确,第四项和第五项请求,虽属国家赔偿范围,但不能证明系被告行政行为所致。原告第五项请求,属于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原告请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朱XX赔偿请求。
朱XX上诉称:原审认为健康损害、财产及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属国家赔偿范围,但又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损害系被上诉人所致,是不符合事实的。上诉人的损害与被上诉人1994年未确认工伤有关联,未确认工伤,迫使上诉人为恢复权利,拖着伤痛,四处告状,使工伤得不到及时治疗。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精神、名誉损失25万元以上,健康伤害16余万元,财产及其他损失3千余元。
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工伤认定不能一次确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申请赔偿应是直接损失。休息是上诉人的权利,不休息造成的后果不能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所称损害无证据证明。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朱XX向原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马劳(2000)171号《关于朱XX同志自述工伤问题的函》、马劳社(2002)56号《关于朱XX自述工伤问题的函》、马鞍山市劳动局不予赔偿的书面答复。2、乘车发票和广告费发票,及到北京、合肥等地的路费。3、医院病历、护理费单据、六级伤残鉴定表、医疗费用发票等。4、邮政定额发票及单据、电讯费用发票单据、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单据、诉讼费用发票、复印材料费单据、购书发票。证明原告为诉讼购图书资料所花费用。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已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以及各种损害的存在。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马劳社(2002)56号《关于朱XX自述工伤问题的函》;2、(2002)马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3、(2002)马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复决(2003)1号复议决定书;5、(2003)花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2003)马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工伤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有法律依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与原审无异。经审查,原审认定本案的证据正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朱XX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虽提举了证据,但均不能证明所称的损害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精神名誉损失的赔偿请求,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新林
代理审判员胡红
代理审判员胡宛平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石音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
-
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还是社会保障局宁夏在线咨询 2024-03-27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仲裁调解,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
-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处理劳动纠纷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6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之前俗称的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怎么查不到具体省市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7你说的应该是: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吧,现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已经开始合并了,叫做!名字找错了会不会影响查询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知道长沙市是否已经合并。最后,政府部门的网络信息建设参差不齐,如果还是无法查询的话按照正常情况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