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8:44:30 208 人看过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的信息,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总成交额超过50万元;(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总额超过30万元;(三)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使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什么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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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5日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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