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拍卖出让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41:02 206 人看过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账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只有我国的国家和土地才可以拥有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避免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不知道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拍卖出让条件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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