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52.5元、1722元、129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89%的,予以补足。三、相关数据口径(一)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三)从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4305元/月计算。四、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五、执行时间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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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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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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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关于市区因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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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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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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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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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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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1、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直接百度查阅 2、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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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局发布通知,调整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此次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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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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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泉州市201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从2010年7月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2010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09年度泉州职工平均工资月增资254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254×0.8=203.20元。每月增资金额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183元,二级173元,三级163元,四级152元,五级142元,六级122元。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一级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