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案件应如何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04:54:31 329 人看过

在处理关乎探望权的法律纠纷时,我们应始终尊崇如下几个关键原则:

首先,尊重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其次,树立起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意识,确保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关爱儿童的身心发展需求,维持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最后,在所有选项中,探望时间应当具有优先地位。

详细的说,探望权又被形象地称为“见面交流”权力,这是针对离婚之后未能亲自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所设立的特定权益,使其能够与尚处于孩提阶段的子女进行适当的探望、联系、会面、互动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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