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当事人告知书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46:45 413 人看过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当事人告知书——异议申请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异议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将执行异议申请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诚信风险提示如下:

一、权利

1、【依照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案件类型】以下案件由执行裁决庭依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1、执行行为异议案件;

2、案外人异议案件;

3、法律、法规确定由执行裁决庭审查的申请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案件;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5、被执行人提出债务已经消灭或部分消灭的异议;

6、其他执行异议类案件。

2、【异议申请时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异议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申请或追加的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委托权限】异议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异议审查程序。一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参加执行异议程序、代为参加谈话听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应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事项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异议请求,代为和解。

5、【救济方式】异议申请人不服执行行为异议、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不予执行案件审查裁定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异议申请人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认为与原执行依据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二、义务及风险

1、【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遵从传唤】异议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异议审查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对执行标的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4、【损害赔偿】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受损方应在执行完结前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5、【不得借执行异议程序拖延、逃避执行】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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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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