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补缴期起算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22:42 205 人看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的前15天。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算。购买现房的,自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后一个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产出租、出借的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者交付自用、出租、出借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故又称城市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情况下,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镇为0.20-4.00元,工矿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税率翻番;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制,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土地合理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和工矿区0.6元至12元。土地使用税按年度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4月和10月,但一些地方税收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1。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度计算,半年申报缴纳。上半年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低于年度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在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合计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按月或者按季(会计年度不变)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0日前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月、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行政分支机构确定后报市局备案,交征收大厅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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