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问题的处理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恶意转移财产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债务人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撤销权行使时间
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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