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1:00:09 496 人看过

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一、到达退休年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之间产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二、退休后返聘是否是劳动关系

并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尽管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简言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三、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属于劳务派遣吗?

超龄退休人员和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按劳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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