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权益归属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2:31 379 人看过

第四十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在合同中约定科技成果相关权益的归属。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合作转化中没有新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的权益属于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二)合作转化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各方共同所有

(三)各方有权实施合作转化产生的科技成果,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协议,在任职期间或者任职后一定期限内保守自己的技术秘密辞职退休或退休;相关人员不得违反本协议,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三条职工从本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由本单位保留。对为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第四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应当对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奖励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可以指定或者同意以及技术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金额和期限。各单位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对为完成和转化本岗位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本岗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2)如果该职位的科技成果用作投资,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科技成果后由自己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产成功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科技成果实施中提取不低于营业利润的5%,国家规定的科研成果转化生产奖励办法和金额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经科技人员同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奖励和报酬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费用,应当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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