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及时。根据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第二,程序简单。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复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不仅对争议当事人双方有利,而且对社会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并有协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的义务。第四,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减刑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4.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时,才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的程序。
5.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对于减刑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但减刑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对有关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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