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机构定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5:43:16 94 人看过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机构定义是受害人接受医疗救助的的医院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医院误诊不承认如何处理吗?

医院误诊不承认的,患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仍不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争议有哪些处理方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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