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纠纷构成民事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9:24:38 322 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纠纷当事人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应注意以下限制:。以房产为标的,因购房、租赁、典当、施工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引起的一切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是单位职工对住房分配决定有意见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不能向法院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应当搬出旧屋的生前亲属共同占用旧屋)领取新房,不合理占用旧屋的,或者非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行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法定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单位将公有住房使用权分配给职工并签订住房分配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的,或者被单位免职、开除的,单位要求按照合同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他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单位间行政划拨引发的房屋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使用权因历史原因由房管部门划拨,现在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明确租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因违法建筑引发的买卖、租赁、抵押、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6因有关部门对建筑许可证审批不当引起的纠纷,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原告应当向当地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解决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保障性住房改造中的问题、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等各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施了海外华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私人住房政策。但有关部门按照私房实施政策先实施房地产后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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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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