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因首诊失误,致使病人错失治疗时机,最终被判承担责任。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院方赔偿患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千元。
虽然女儿小婷已经“走”了两年了,可陈群(化名)夫妇却始终都想不通,为什么最初确诊的感冒,最后竟会变成尿毒症?难道是医院方面出了差错?为了讨个说法,陈群夫妇一纸诉状将给女儿治病的医院告上法庭,同时提出包括六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请求,共计31万余元。
2005年11月底,陈群夫妇的女儿小婷因为长时间头痛头晕,并且有高血压的迹象,便来到新疆某医院就诊。
当班医生对小婷进行了血、尿的常规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小婷的血色素10克,尿蛋白检测结果为“>3.0g/L”。这个检测结果并非正常。可当班医生却告知小婷,这可能是感冒所致,结果“是正常的”。
四天后,小婷的身体再次出现不适。这次,小婷直接被送进了该医院肾病科,后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小婷好转出院。半年后,小婷再次住进了医院。这一次,小婷被确诊为尿毒症期。
2006年12月底,小婷第三次住院,12月31日,经抢救无效,小婷离开了这个世界。
对于女儿的离开,陈群夫妻一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首诊医生误将肾炎当感冒治疗,才致使女儿贻误最佳治疗时机,致使病情迅速恶化。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乌市新市区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因医方在对患者首诊过程中,由于病史记录不详细、不完整,对化验结果判断存在不足,对患者可能患有潜在的疾患未能向其告知,而引发的侵权诉讼。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后来对小婷病情诊断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小婷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发展的原因所致。虽然医院在首诊中,的确存有“不足”,但严格的说,这并非是小婷患病并加重病情的因素。所以,对于治疗的费用,应当由患者自担。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医院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一方,发现患者可能存在的潜在疾病并告知,以使其得到进一步确诊,这也是一种义务。但在小婷的首诊过程中,医院却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从而给其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判令该医院赔偿小婷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千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是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决定的。本案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是医生不作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而非作为引发的损害后果。这种那个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诊治行为有无不当,是否存在漏诊行为;二是漏诊与患者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肾炎作为一种特殊疾病,如果发现及时,成活概率并不低,但如果病情延误,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后,则会导致无法治疗的后果。而在实践中,肾炎的确定并不复杂,简单的血、尿常规检查即可完成。
因此,本案中,第一附属医院的过错是判断失误,对并非正常的血、尿常规检查结果,首诊医生却误诊为正常,进而导致重症缠身,病情被延误。但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毕竟还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因此,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外,患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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