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迫辞职可以要经济补偿吗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一)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应该注意:
1、法律中“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两者比较起来,后者更加公平合理。
3、分段计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计算标准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分段计算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现在各地执行不统一。
(二)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合同法》下,取消了12个月的限制。
(三)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四)高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应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其数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
(七)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如果可以认定职工被迫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也是可以要求单位作出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作出赔偿金。工作过程中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矛盾其实很正常,对此我国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遇到劳动方面的纠纷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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