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多需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兴安盟城镇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申请借款日之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1年)。
(三)申请的借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借款人身份不同其具体退休年龄执行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规定)。
(四)本人及配偶同时只能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后,本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夫妻双方均不得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
(六)本人及配偶有任何一方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合计存储余额不足2万元(含)的,自提取之日起计算2年(含)内双方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或同时提供保证人。
(八)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中有过不良贷款记录且达到连续6期(含)或累计15期(含)的,双方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下列要件:
(一)购房手续和所贷资金划转方面:
1、购买开发企业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新房的:提供拟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首付款发票(收据)。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购房补差价款收据。
同一套购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在申请贷款日前两年内有效,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标明的时间为准。
所贷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如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入借款人储蓄卡(存折)内。
2、购买已办理产权证的自住住房(新房入户或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易契税发票,同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贷款。
同一套购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在申请贷款日前两年内有效,以交易契税发票标明的时间为准。
所贷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本人储蓄卡(存折)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造、翻建、大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大修)、《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造、翻建、大修)、《施工许可证》(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造、翻建、大修)、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翻建、大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造、翻建、大修)。
同一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申请贷款日前两年内有效,以相关批准文件标明的时间为准。
所贷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本人储蓄卡(存折)内。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凭证、已办理注销
抵押手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贷款。
同一套购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限于在申请贷款日前六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余额。
所贷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本人储蓄卡(存折)内。
5、购买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封闭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办理按揭贷款)的: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改委批文等建设项目前期批建手续和户型图、楼层平面图、各楼层销售价格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建设资料。借款人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收据)、所购住房《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同一套购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贷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中心须充分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前期调查工作,所购楼房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主体封闭且批建手续齐全,并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商品房屋预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申请贷款职工统一办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协议,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提供阶段性担保。待办结预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送交管理中心后,管理中心解除开发建设单位阶段性保证同时退还保证金。
以上所需要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各复印1份。
(二)身份证明方面:
1、借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借款人、抵押物共有权人、质押物共有权人夫妻双方、保证人(提供自然人担保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官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抵押物共有权人、质押物共有权人如离婚、丧偶或未婚的,除上述要件外还要分别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丧偶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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