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核实转让人的资格。出让人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者集体单位的,应当提交有资产处置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出让方还应仔细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是否存在重大债务纠纷等,避免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果。出让前,应当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出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存在瑕疵,是受让人必须关注的焦点。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一定要到国土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是否有抵押和司法限制。鉴于调查是否存在土地权属及相关纠纷并不容易,难以判断受让人的履约能力,应当明确双方应当相互担保。转让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协商应交税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明确税费负担。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按土地交易价格计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土地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国有土地流转往往涉及土地用途的变化,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等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出让前土地多为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出让后土地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规划部门不仅要改变土地用途,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有的虽然不改变土地用途,但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土地用途条件。7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1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相应转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延伸至地上建筑物。如果没有协议,则推定包括。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水平的,不得转让;已划拨的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登记按照规定办理。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发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注销等手续,因此转让费的支付应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按照转账程序,设定支付期限和金额,体现相互制约和监督,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转让。转让的目的可以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方式担保或者以支付转让费的方式解除抵押权来实现。
注:上述相关事项往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一些问题。土地出让当事人要更加注重细节,这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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