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对家住南昌市进贤县温家圳的候某某来说,是痛心疾首的一天,妻子许某在产下一女后撒手人寰。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三家鉴定部门对此案的三次鉴定结论均不一致,也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2009年2月17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如何判定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呢?业内人士称,根据各级鉴定会的学术权威性不同,医学会级别越高,作出的鉴定往往越容易被相关裁定单位采用。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也对医疗鉴定机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发
产妇产下一女后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8月14日一大早,家住进贤温家圳的候某某在家中打电话给温圳中心医院的医师万某某,预约带着足月待产中的妻子许某到卫生院生产,9时整,夫妻俩和许某的母亲万某花一起来到卫生院,在向医生说明产妇情况后,万医师建议用缩宫素进行催产。
我们当时就挺担心打催产素是否存在风险,万医师说,这种手术是绝对安全的,打催产素其原理同自然发作生产一样,不存在风险的。万某花告诉记者。
据介绍,在第一次催产滴注完毕后,万医生针对许某的情况又继续两次滴注催产素。但随后,许某开始出现神志不清,唇周及脚趾发紫的情况,此时卫生院开始给许某注射西地兰、多巴胺等升压药物进行抢救,并电话报告至进贤县医院,县医院救护队到场后建议用胎吸术分娩。2007年8月16日零时45分,许某分娩出了一名女婴。然而,许某却一直大量出血,并出现呼吸短促。县医院考虑是羊水栓塞,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许某进行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术后,县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救治,并于凌晨5时将许某转送至省城某医院抢救。入院时,许某已经失血性休克,产后大出血,子宫已切除,家属被告知病危。
经过数十小时的抢救,许某血压继续低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
三家机构三次鉴定结果均不同
事件发生后,家属认为医疗过程中存在极大的过失,但三家医院均不认为自己存在责任过失。因此,死者家属遂先后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8年2月25日,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作出了由温圳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专家分析认为,进贤县温圳中心卫生院在进行催产素过程中,使用的催产素浓度过高且对催产素的滴速控制不严谨,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进贤县医院和省城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未违反医疗原则,无过失行为。对于这样的鉴定,温圳卫生院表示不服,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
2008年7月17日,江西省医学会鉴定后认为,进贤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到达温圳卫生院后行胎吸,尽快结束产程,在产妇产后大出血的情况下决定做子宫切除等措施是正确的,但在有羊水栓塞及宫颈裂伤的情况下,应行子宫全切除,术后腹腔应入置引流管,在诊断为羊水栓塞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缩宫素欠妥。故认为温圳中心卫生院应承担90%的责任,进贤县医院承担10%的责任。对此,温圳卫生院又一次表示不服。
2009年1月8日,第三次的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认为,三家医疗单位均有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急救病人的诊疗规范,与患者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进贤县温圳中心卫生院使用催产素不当是患者发生羊水栓塞的最可能原因,进贤县医院对拟诊为羊水栓塞的患者仍用催产素有可能加重病情,省城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一些基本的缺陷,所以应共同承担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其中,进贤县温圳卫生院承担60%责任,进贤县人民医院承担10%责任,省城某医院承担30%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许某产死责任案尚未作出最后判决。
□回应
省医鉴中心:差异化鉴定因素多
面对医疗鉴定差异化,有关部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记者为此来到了江西省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熊中骥告诉记者,医疗事故鉴定无论从实际构成或思维判断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对鉴定差异化是否合理也不能独断判定。首先,不同的鉴定机构都是由不同的专家组成,从鉴定机构来说,只能保证对专家资历及专业技能审定。还有很多客观因素的不同也会造成差异化结论的形成,如专家本身对事物的认识,对伦理、法律、甚至社会道德诸多方面的认识,还包括医鉴过程中证据采收等。
熊中骥告诉记者:有时对专家的把握上会出现个人道德或行为偏向,但作为鉴定机构,把关还是很严格的,一旦发现将会取消该专家的鉴定资格。
□疑惑
鉴定结论无高低效力有差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同一医疗事故鉴定有三个鉴定结论,其证据效力到底如何判断呢?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此案的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万健,万法官告诉记者,按照现在的医学会体系,省、市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三者的鉴定结论并无高低之分。但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法医学专家,应用专业技术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一种专家证言,尽管专家没有权利的大小之分,但还是有学术权威性高低之分。
是不是鉴定结论的学术权威性最高,其效力就一定越高?万健告诉记者,虽不能完全这样认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还没有法院在三次鉴定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认定再次或初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高于过中华医学会鉴定结论的。
□专家
应完善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南昌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袁也丰教授也表示,目前,医疗鉴定差异情况很多,但还未有任何医疗鉴定责任追究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鉴定的结果是无标准化的。随着社会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在各级医院逐年增多,医疗纠纷已直接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就目前案例来看,裁定机关很大一部分以医鉴结论作为重要证据,医鉴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已直接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医疗鉴定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也对医鉴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影响医鉴公证因素如何改进,袁教授认为,目前情况,建设专家队伍,加强鉴定业务培训,各级鉴定机构少提面子问题,把差异化案例剖析交流,不断提高鉴定专家的素质才是鉴定机构迫在眉睫的事情,相关错鉴责任法制的健全也希望能尽早出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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