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省级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地村组和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权利人(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人、青苗及其附着物所有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告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土地局和有关部门应当自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土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批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区)审批专用章”,有关国土资源局将具体组织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或其土地征收机构)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征地协议。2土地征用实行审批前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苗木、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补偿。
3。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权利人必须按照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退,不得阻挠。4。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分局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有关征地单位足额支付全部征地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宣传被征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未缴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的除外);征地后补偿安置费缴足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土地的移交。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快建立江南八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国土资源分局要会同分局、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各村组农业人员和土地增减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更新、减少数据。第二十八条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的设立。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因征地取消村民小组设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征地后,因河流水系破坏、道路堵塞等原因难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和省级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政府征地信息,积极公开政府征地补偿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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