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7 00:25:40 141 人看过

一、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在处理挂名股东退出现有企业的事宜时,可考虑以下两种主要途径:

首先,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权的享有者或其亲自选定并具有法律权限的第三方;

其次,若挂名股东与其他方曾签订过协议,同意仅代表公司参与设立过程,不涉及任何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且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人投入。

此时,该未出资的一方被视为挂名股东。

基于此类情况,挂名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正式成为了公司的显名股东。

如果实际出资人并不愿意担任显名股东,他们可以选择寻找新的符合资格的股东接手该股权,之后将其转让给新加入的股东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规定双方名称;

2.确立公司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分权;

3.规定双方义务;

4.声明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免责;

5.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6.协议生效时间、份数、签名等等

7.免责声明就是约定出现一定的事情的时候,免除挂名股东的责任。

8.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协议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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