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卖房没收定金算违约吗
需要看买房人是否违约。买房人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回。买房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没收定金。其它情况下卖方没收定金都算违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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