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属于商业秘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20:30:14 481 人看过

属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商业密码,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商业密码,这些商业密码是不对外公开,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业密码。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区别: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二、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

(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

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进货和销售渠道、协议内容、机密函电等。

(二)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保密责任

对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有严守机密责任,并同意:

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

2、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3、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

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合同协议保密条款中的另外情况

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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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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