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对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该如何享受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伤属轻伤的,简化报销程序;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时限,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齐全部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逾期按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处理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须提交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处理意见》同时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原领取的抚恤金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支付,低于《条例》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标准支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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